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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被转载文章稿酬何其难

1999-04-16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靳晓燕 我有话说

当下,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过的作品已成为报刊界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但在目前众多文摘类报刊中,按照国家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向原作者支付稿酬的,却寥寥可数——

当下,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过的作品已成为报刊界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其中的原因不言而喻:一方面丰富了自己的版面,扩大了信息量;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不少稿酬:如果作者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转载,自不用提;即便原作者知道,那也是经过摘编的,也有“理”可讲。因此,在目前众多文摘类报刊中,按照国家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主动向原作者支付稿酬的,可以说寥寥可数。

作为国家版权局指定、专事转摘作品的报酬收转工作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成立5年来,虽已为近3万名作者累计支付报酬300多万元,但事实上能够主动付酬的报刊社只占报刊社总数的1/20。

付酬,一拖再拖;索酬,心意难平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对被转载摘编文章的稿酬该不该付的问题有着不容置疑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同时应该指出的是,目前规定的稿酬标准并不算高。按规定:报刊转载作品向著作权人付酬的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可是,索酬就是这样难。难怪对作者来说,文章被转载或摘编是一件麻烦事。在索取稿费时往往会有这样的尴尬:要么是一等再等,杳无回音;要么是甩给你一句,转载你的文章可是替你扬名呢,你还求什么?!

对此,著作权人有点儿想不通,要是物品在超市的货架上放着,想取走,就得先付钱。如果把文章也作为一种待售品,人们对它的态度为何这般没规没矩,爱拿就拿,随随便便呢?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齐相潼用一句话概括了如今的现实,“习惯无偿使用他人作品,而不习惯交付转载稿酬。习惯使之,说到底是报刊社版权意识欠缺。”

为了逃避向作者付酬,报刊社各有各的招儿:有的把自己转载、摘编的作品“改装”成“新闻稿”,有的注以栏目新名称加以包装,有的采取不署作者姓名、不注出处的方法。在那些被转载或摘编的文章后边,有的署上××摘,有的则什么也不说。遇到出版管理部门的检查,一些报刊社振振有词,诸如报刊经营状况不好了;找不到作者了……

收转工作缺乏强制力

《著作权法》中虽然规定了“法定许可”的使用作品方式,但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对违规者处罚的规定,这样就使某些报刊将“法定许可”的权利变成了侵犯作者权利的借口。目前,由于报酬收转工作正处在初级阶段,将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列入报刊年检的一项内容,就成为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一把“尚方宝剑”。但这样的年检并不是每年都做,而且报刊管理中有关对转载作品不付酬的行为不予通过年检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各报刊社能不付就不付,能少付就少付,而一些报刊社采取观望、应付,甚至置之不理的态度也就不难理解了。

那么索酬就这么搁浅吗?

据记者所知,版权保护中心正在积极筹划一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运作方式——集体管理制,筹建文字、摄影和美术作品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这种相对成熟的管理机制与现在的管理方式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就是:这是经过作者授权的,具有法律功能。著作权人将他们自己无法行使或者无法控制的版权权力交由这个组织进行管理,这个机构代表这些作者向作品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并替作者收取使用报酬,然后再分配给作者。在这种组织下,协会可以做到:追究侵犯会员著作权利或相关权利的侵权行为;代表会员进行法律诉讼;向作品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向作品使用者收取作品使用报酬等。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有关人士提醒广大作者,不要仅仅在自己的作品被转摘而未付酬时才想起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您随时都可以通过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保障您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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